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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颗粒饲料能用技术条件

来源: 裘商网 编辑:fursmall 阅读:3295 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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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颗粒饲料能用技术条件
(GB/T 16765-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主要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的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04-85 试验筛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网
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含粉率
颗粒饲料中所含粉料(2.0mm筛下物)质量占其总质量的百分比。
3.2粉化率
见GB 10647。
4.技术要求
4.1感官性状
颗粒色泽均匀,无发霉变质及异嗅。
4.2水分
按相应的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4.3加工指标(见表1)
表1.加工指标
饲料种类
肉鸡料<=
蛋鸭料<=
仔猪料<=
兔料<=
直径(d)mm
5.0
8.0
5.0
6.0
长度(l)mm
2.0d
含粉率 %
4.0(1)
粉化率 %
10.0(1)
注:测定含粉率及粉化率通常是在颗粒冷却后立即测定。颗粒温度与环境
温度之差应在 5℃ 以内。 (1)为厂内成品库取样数值。
4.4卫生标准
按GB13078规定执行。
5.试验方法
5.1试样及制备
按GB/T 14699执行。应注意不使颗粒破碎,取样约1.21kg。
5.2水分测定
按GB 6435执行。
5.3直径与长度测定
5.3.1工具
游标卡尺。
5.3.2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5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5.3.3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4含粉率及粉化率测定
5.4.1仪器设备
标准筛一套(GB 6004);
顶击式标准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mm);
粉化仪(双箱体式);
天平(感量0.1g)。
5.4.2含粉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2.1 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m1),放于2.0mm的筛格内,在   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每分钟110-120次,往复范围10cm),将筛下物称量(m2)。
5.4.2.2 含粉率按式(1)计算:
Ф=m2/m1×100----------------(1)
式中:Ф1—含粉率,%;
m2—2.0筛下物质量,g;
m1—样品质量,g。
5.4.2.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5.4.3粉化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3.1 测定步骤: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按表2选用)内,在振筛机上预筛5min,也可用手工筛(同5.4.2.1),从筛上物中分别称取样品500g(m3)两份。各装入粉化仪的两个回转箱内,盖紧箱盖,开动机器,使箱体回转500转,停机后取出样品,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内(见表2),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同5.4.2.1),将筛下物称量(m4),(如同时需测含粉率则可在预筛时,用2.0mm及规定筛孔的筛格相叠使用)。
表2 不同颗粒直径规定用筛孔尺寸 mm
颗粒直径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筛孔尺寸
2.0
2.8
2.8
3.35
4.0
4.0
5.6
6.7
5.4.3.2 粉化率按式(2)计算:
Ф2=m4/m3×100----------------(2)
式中:Ф2—粉化率,%;
m4—回转后筛下物质量g;
m3—回转前样品质量,g;
5.4.3.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6.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的分析允许误差规定
6.1水分
按相应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6.2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见表3。
表3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的界限
项目
标准规定值
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的界限
含粉率
≤4.0
1.5
≤5.5
粉化率
≤10.0
1.5
≤11.5
注:表中分析允许误差为不同实验室,不同操作者试验结果之间差值。
7.检验规则
7.1感官性状、水分、直径、长度、含粉率、粉化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7.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以根据工艺、设备、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8.判定规则
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9.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包装、运输、贮存
按相应配合饲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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