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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召回现状及分析——鞋类产品应重视缺陷召回问题

来源: 裘商网 编辑:fursmall 阅读:3999 日期:2021-06-03

内容摘要:裘商网消息以下是裘商网皮草知识为大家提供的中国产品召回现状及分析——鞋类产品应重视缺陷召回问题的新闻资讯,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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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 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出口商、经销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无偿收回。被召回的产品往往存在质量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产品本身存在的随机质量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由于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采取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因此,生产企业能不能很好地履行召回制度,并不是看其对召回判定与分析能否准确把握,而是取决于生产企业能否通过召回减少自己的损失。

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消除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害风险的有效方法。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风险。

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原由与动力

尽管不排除有些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确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经济繁荣、承担社会责任,但多数情况下,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是为了避免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可能遭受更大的经济、商誉损失,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一、维护自身利益

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也不是慈善单位,绝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从事生产或经营的目的不仅仅是繁荣市场、为消费者服务,而是使自己资本利润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

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换言之,生产企业的每种行为都是在维护其本身利益,召回也是如此。

二、赢得市场认可

生产企业为了获得利润、得到发展,就必须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才能得到市场认可。但有时“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消费者是上帝”往往成为企业的一种口号,而所谓的“三包”“无责任退回”等的承诺也很难兑现。主动召回,可赢得市场对品牌产品的依赖。

三、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对不履行召回义务企业的处置只停留在行政处罚或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层面上,如在《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1.1)中的行政处罚最高金额是3万元,远远低于实际召回缺陷产品产生的费用,对生产企业惩罚力度和威力不大。只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将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提升到法律层面,对于那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如果不召回,企业不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其负责人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倒逼企业及其负责人为避免承担刑事风险而主动履行召回义务。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召回的最终义务主体是生产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此后,我国又陆续公布了多项涉及产品召回的法规、规范等,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8.2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6.1.1)《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2018.3.21)《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1.1)等,召回工作不断加强,召回批次数与召回产品数量逐年稳步增加。

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生产企业拒绝召回或故意隐瞒缺陷等的每批次最高罚款为3万元。作为生产企业如果召回的费用大于3万元,自然就不愿意召回。而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最高可以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也就是说,某批1万辆单价为20万元的某型号汽车最高可处罚2亿元。如果某次召回费用300万元,按照2004版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生产企业自然不愿意主动召回,但按照2013版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执行,生产企业肯定会主动召回。

产品存在缺陷应该召回是全世界的共识。2017年,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柜具,存在倾倒致死儿童的缺陷,出现了在美国市场召回而在中国不召回的怪象,其理由是该系列柜具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众所周知,产品标准永远跟不上产品的发展,不可能仅仅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可能存在的所有潜在质量问题(危险)做出判定。宜家拒绝在中国召回同款产品,引起中国消费者的不满和谴责。后经原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宜家终于决定并实施了在中国市场召回1999年-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柜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即可以依据2种情形认定缺陷产品:一种情形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另一种情形是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此可见,相关部门责令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召回系列柜具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2009年6月,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63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并且在该法中对食品召回的义务主体、召回的方式、食品召回后的缺陷消除方式、违反召回义务的责任等都有规定。除此之外,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内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只涉及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召回问题,我国需要出台有关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及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对缺陷产品做出了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19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所称的缺陷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此可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判定缺陷产品召回的重要依据之一。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核心是“缺陷”的认定。确定什么样的产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召回,由谁来认定,谁来负责,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和制度必须符合国情,并且制定的相关标准必须取得行业内的充分共识,才能保证制度公平公正。只有法律和监管硬起来,才能使国外生产者尊重中国消费者,杜绝出现类似宜家“中外有别”的缺陷柜具召回事件。

缺陷产品召回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衡量召回实施的有效性,一个很重要指标是召回完成率。召回完成率是指采取纠正措施的召回产品占应召回产品的比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完成率能达到80%以上,而其他消费品召回完成率不超过30%。有人认为,这与信息系统是否完善和产品价值高低有关,其实不然。

一、信息系统完善不是决定因素

汽车企业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对购买人的信息有翔实的登记。但是,在开展召回或告知缺陷以及消除缺陷办法时,往往采用店堂广告、网络或媒体公告等形式作出告知。如果以一对一的形式通知车主,召回完成率肯定不止80%,完全可以达到100%或接近100%。换言之,生产企业并不真正关心召回完成率的高低,而是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的得失,实施召回更多的也只是为了避免承担更多的经济损失、遭受行政处罚。

二、真心为消费者考虑是关键

被替换部件或消费品价值低,的确与其召回完成率有一定关系。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其主要影响因素是生产企业是否出于诚心、是否会增加消费者负担等。如因为汽车标牌可能脱落而需要召回,其实解决此问题只需要一枚普通小螺钉即可,但消费者不可能为此在规定时间内请假或耽搁工作驱车十几公里到定点维修处领取一枚螺钉;几块钱的擦手液由于存在损害皮肤的风险而需要被召回,如果生产企业不仅调换擦手液,还主动承担召回的一切费用,如快递费、赔偿金等,可以肯定该擦手液的召回完成率一定很高。

鞋类产品缺陷召回的情况

我国是鞋类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2019年中国鞋类出口金额达到449.54亿美元,其中。出口欧盟的金额占比为22.4%。

根据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简称RAPEX)通报来看,2013年以来,因质量问题而受到通报召回的次数保持平缓下降趋势。2019年,欧盟共发布中国输出鞋类产品召回事件9起,其中5起由于童鞋上附件易脱落,容易造成幼童窒息,另外4起是由于皮革面料中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从这些召回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中国鞋类生产企业对召回制度、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主要还是他们的意识与理解不到位。

一、重视外观而忽视安全

很多生产企业没有意识到鞋上的装饰小部件与儿童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反而把它作为卖点加以过度开发与应用,忽视了对这些小部件安全性、牢固性的研判。儿童好奇心强、活泼好动,有时将鞋上的小部件拉扯下来并放入口中吞食,由此可能引发窒息意外伤害。这也给中国生产企业提了醒。好的儿童鞋的外观设计,首先是要保证儿童生命安全。

二、对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认识不足

鞋类产品作为非食品类产品,一般在穿着过程中并不直接与皮肤接触,因而鞋材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行业、企业的高度重视。而欧盟从2010年起,就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指令,对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严格的限量要求,给中国鞋类产品出口带来很大冲击。虽然近几年被RAPEX通报的次数呈下降趋势,但是有害物质超标成为了中国出口鞋类产品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相关产品标准尚待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鞋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与国外标准相比,部分指标要求仍然偏低,甚至缺失。文中配图为用于鞋类产品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的主要设备,其中用于检验鞋内底摩擦色牢度的成鞋摩擦色牢度试验机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自主研发,以此试验机为检测设备,目前正在申报制定相关检测方法标准。

2013年7月12日,欧盟正式修订REACH法规,禁止将六价铬含量大于或等于3mg/kg的皮革制品或含皮革部件的物品投放市场。尽管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对皮革、毛皮材料中的六价铬含量有限量要求,但其限量要求为≤10mgkg,远不如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严格;而我国皮革、毛皮行业的强制性标准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仅对皮革、毛皮产品中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含量两项指标做了限量要求的规定。建议应适时修订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在修订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增加对六价铬、重金属(铅、镉、镍等)、氯苯酚、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从中国出口鞋类产品受阻、召回事件中应该认识到,我们不仅要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标准的适用性,而且在观念上要有更新的认识:一方面,针对鞋类等非食品类产品是否存在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风险,要保持高度警觉,必须对隐性不安全问题进行提前的分析与判别;另一方面,应不断改进皮革揉制工艺,加强对皮革产品内在质量的控制,以降低或消除鞋产品出口因六价铬等物质超标被退回的风险。

结语

产品召回完成率的高低,不完全取决于召回程序是否严谨、产品价值是否足够高、企业是否掌握详尽的消费者信息,更重要的是,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将会受到何种惩罚及承担多大的经济损失。换言之,要使生产企业变被动召回为主动召回,首先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提高生产企业不召回缺陷产品的成本。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帮助企业走出理解误区,树立正确认识产品召回的理念,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彰显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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