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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说明

来源: 中国网 编辑:fursmall 阅读:903 日期:2011-05-22

内容摘要:裘商网消息以下是裘商网政策法规为大家提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说明的新闻资讯,我们一起来看看。

裘商网消息:以下是裘商网政策法规为大家提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说明的新闻资讯,我们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期间虽然在“非典”期间就有关问题做过单项修改,但整部法律依然体现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对野生动物的基本态度。而二十多年来有关对待野生动物的国际、国内理念和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立法工作无论在内容和技术、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了一些改变,并有一定的进步。因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应当予以修改完善。为此,我们提出对这部法律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随着一些濒危物种的不断减少甚至消失,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而对此,虽然我国的一些环境类的法律规定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但却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为此,我们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增补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此外,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保持生态平衡,我们建议在第一条中增补保护野生动物必要福利的内容。

  二、关于适用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中,仅明确了“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这一范围,而“相关管理活动”与上述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现实中发现因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甚至动物饿死的现象,因此也应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为此,我们建议在第二条中增补相应内容。

  三、关于驯养繁育的子二代野生动物权属问题

  由公民、法人驯养繁育的子二代野生动物,已经基本满足野生动物野外种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自然资源状态,而且这部分野生动物已经实际掌握在驯养繁育主体的手中,即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为了管理驯养繁育工作,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增补有关将驯养繁育的子二代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明确赋予驯养繁育者的内容。

  四、关于栖息地保护问题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活动、觅食的场所,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分割阻断或面积减小,都将直接引起野生种群的绝灭、濒危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基本福利产生巨大的冲击;栖息地生态恶化,将影响野生动物的食物来源和个体体况,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问题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划建自然保护区的单一管理模式,而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有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由于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丧失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正日益减少和恶化。为此,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中增补如下内容: 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岛屿等区域划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开发利用野生动物栖息地,对必须征用或者占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征收野生动物栖息地补偿费,用于栖息地的恢复和改造; 建设项目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确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评价和保护恢复方案; 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防止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

  五、关于各级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国家公共事业体系和生态环境建设体系中的重要性强调不够,突出的问题是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还没有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投入也难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未形成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严重地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保护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开展。为此,建议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增补如下内容: 明确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职责,将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救助的资金投入纳入国家各级财政预算; 明确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体系,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 明确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等。

  六、关于取消地方重点保护名录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地方重点保护”制度,限制了国家合理使用、调剂国内不同地区之间野生动物物种。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的野生资源应当包括在自然资源之列。我们认为,有必要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的原则;野生物种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可以处置本地的野生动物物种,但不能随意处置,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原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在普遍保护的原则之下,地方可以合理使用,但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关于野生动物侵害财产和人身的补偿问题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当地公众损失,需要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野生动物保护地区大多为贫困地区,难以承担补偿费用,引起一些地方民众的不满;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对公众造成损失,理应由国家补偿,为此,我们建议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由国家财政予以补偿。

  八、关于野生动物福利保护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故意虐待、伤害、骚扰野生动物,给野生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现象。有的以虐待的方式开展野生动物表演;有的动物园对公众开放时,采取活体喂养方式,引起观众强烈不满;有的以捆绑等暴力方式约束野生动物来拍照、合影或者进行其他娱乐活动;有的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有的以拔趾甲、拔牙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自然生活习性;有的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处于饥渴、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自己无法救助而未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救助;有的以虐待或者伤害野生动物的方式拍摄野生动物影像,有的传播残酷对待野生动物的影像或者声音。对于这些现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予以禁止或者限制,为此,我们建议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一些条款予以解决。此外,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活熊取胆产业,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应对。

  九、关于修改法律责任问题

  鉴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20多年前制定的,期间我国刑法进行过修改,国家又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改变,使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适应法律责任规定的诸多要求,甚至出现冲突;另外对于虐待野生动物的现象和食用、经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有必要予以惩罚。为此,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做出相应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专家修订建议稿)

  项目组人员

  一、项目研究总负责人

  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公益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二、项目顾问专家组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集体学习讲座专家)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集体学习讲座专家)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芦 荻(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

  三、项目研究起草专家组

  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公益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周训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杨 源(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吴贤静(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后)

  四、项目咨询专家组

  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戚道孟(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刘 凝(北京市公益法研究会会长)

  卢 风(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常务理事)

  郭 耕(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2000年度“地球奖”获得者)

  李 博(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外事部总监)

  麦麒麟(动物守护神执行董事)

  葛 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首席代表)

  Deborah Cao(澳大利亚Griffith大学法律系教授)

  李 桦(动物守护神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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